Monday 12 October 2015

视野决定格局,心智决定方向:函达 张守江律师有关董总争纷的立言、立论

图取自:http://www.liketruth.com/wp-content/uploads/2015/05/41.jpg

张律师:

您回应郑自勉的文章,被众多叶邹派粉丝张贴在面墙,我亦被Alan Ong Yeow  Fooi加标签,置入性行销,有幸拜读。长文洋洋洒洒约4千余字,却尽失中肯,尽显偏颇。晚辈趁周日闲暇,特修函一封,表述您的错误立言、立论。

“少数服从多数,没有例外”
【1】       前辈引援60年代华校面临改制时刻,二分之三华校校董诸公接受改制,并以今日独中的成就,企图佐证人多不一定对,以驳斥“少数服从多数,没有例外”的铁律。
【2】       这是一项明显的错误援引;60年代华校面临改制的投票,是完全不具备约束力的,投票过后,各自为政,然而董总作为一个法人实体,会员、中委、常委的投票,完全是具备法律约束力的。
【3】       您的引述,唤起我曾经阅读过的哲学史,仿佛是把苏格拉底和柏拉图时代的马其顿、雅典城邦松散结构现象,强套入拥有严格法律体系的当代新加坡,意图佐证新加坡的不合理、不明智。这种鱼目混珠的行文用句,不可取!
【4】       就是叶邹刚愎自用,不愿意贯彻“少数服从多数,没有例外”铁律,董总才会闹得如此狼狈不堪,难道这就是前辈观念下的“对”?!
【5】       叶邹固然有个人的权益(Right)去坚持自己所为的“对”,但是却实实在在损害了华教的利益(Interest)。也许绝大走夫贩卒无法区分“权益”和“利益”,学法的人必须要时时刻刻将两者区分。
【6】       再者,您伙同一些华教左胶将60年代的改制,视为一种万恶政策,是极其腐朽及劣质的意识形态。晚辈是道道地地改制下的国中生,对华文水平从白话文到文言文再到意象文掌握能力、中华人文荟萃、中国古代与现代史乃至台海两岸史迹等,自认不逊于独中生。为什么华教左胶们会认为独中生彰显Chineseness,而国中生不能?这是意淫了Chineseness!(按:我曾经在STPM时期进入某独中,不久便和教授历史科的印裔班主任发生冲突,走过自我流放,直至离校毕业,坚定弃拿离校证和毕业证书至今,直至308前一晚和江南大叔演出,两次踏入该独中校园。)

任期为4”(Shall be for four years
【7】       您引述董总章程5A.9条中“任期为4”,并将之翻译为 Shall be for four years是严重错误的。按照一般法律的诠释,Shall具备Mandatory(依法强制性的)的意义。您把原本的“为”字,翻译为Shall,是企图让人以为是Mandatory,为叶邹坚持不下台寻求一项牵强的理由。
【8】       董总章程一共出现了25次的【须】字眼,为什么5A.9条中出现的是【为】字眼,而不是【须】?
【9】       在中文修辞,“须”、“需”、“理应”、“应该”等,有不同的内涵与意义,这和英文的修辞:Shall/MustNeedOughtShould等雷同。董总章程5A.9条中“任期为4”里的【为】究竟应该怎么解读和翻译呢?按我国联合邦宪法赋予结社自由的精神,【为】应该翻译为Ought,而不是Shall。这意味着,“理应”是4年,而不是“必须”4年。
【10】   事实上,高庭法官已经裁决,中央委员和中央常务委员不享有4年的“必须”任期,并谕令叶新田纳入“解散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”议程,并召开会议。该名高庭法官也驳回了叶新田申请暂执行庭令的申请,这可看出该名高庭法官是多么不齿叶新田的作为。您这又何苦为叶邹粉饰恶行呢?
【11】   是故,从高庭的判决来看,高庭否决了您将【为】翻译成Shall的语义。
【12】   即使是Shall,法官也可以基于“自然公正”和“衡平法”原则,行使酌处权给予否决。

三宗先例
【13】   您援引的3宗先例,乍看之下仿佛颇具说服力。
【14】   6年前,我参加仲裁官培训班时,有一讲师(没记错的话,是目前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,KLRCA,总监Datuk Professor Sundra Rajoo)提出这么一道问题:我国是个习惯法国度,有先例(Precedent)作为审判裁决参考,那么一名仲裁官在审理案件时,究竟是先行分析事实,选择适用法律,有了腹稿,再搜寻适用先例,还是先以先例作为指引,再分析事实,选择适用法律?
【15】   学员们与讲师互动讨论的结果是前者,即:搜寻适用先例是在分析事实,选择适用法律,有了腹稿之后。理由计有:没有两个案子是一模一样的、先例是配角,不是主角、即使先例类似,Subject Matter也可以不同、即使Subject Matter类似,引发争议的过程和程序也可以不同、在诉讼程序里,先例是在诉讼最后阶段提呈,不是在先前阶段。
【16】   由是观之,您简略形容的3宗先例,对思维慎密且具备法学素养的读者,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力。然而对叶邹“衣带渐宽终不悔,蜡炬成灰泪始干”的粉丝群,就如捡到宝。
【17】   您必须坦然告诉叶邹粉丝们,在叶邹诉讼案件中,高庭法官已经否决了这些先例,不然也不会裁决叶新田败诉。

610日的中委会议
【18】   随着高庭于611日的裁决,指明道姓哪25名人士可以在614日的中委会议开会,610日的中委会议就即刻被否决。
【19】   叶邹从来就不曾针对610日的中委会议,入禀法庭申请。叶邹是针对614日的中委会议入禀诉讼。
【20】   您抓住610日的中委会议猛打,我觉得您打错方向了,要打就打614日的中委会议,而不是610日的。当然,在操弄叶邹粉丝情绪考量下,这的确会掀起他们的悲情愤慨,但是这不应该是一名学法的人士所为的。

“关中是否独中?”
【21】   在回答“关中是否独中”的问题时,您必须先行规范、界定“独中”的内涵。然而,按当下有效的《1996年教育法令》,并没有对“独中”作出规范、界定。“独中”一词,肯定不具备法理基础,仅是方便人们沟通的特定畴。
【22】   您固然可以回溯到马哈迪时期的政治方案,并争论其延续性和有效性,然而1997628日董总发布的官方文告具体指出,独中之所以能够生存下来,是当局没有严格执行1996年教育法令》第17条(1)项。我出示当时的官方文告(原文摘录自:http://www.djz.edu.my/resource/index.php?option=com_content&view=article&id=4585:1997-06-281996&catid=135:1997-&Itemid=9如下:

(四)关于独中存亡的问题

或许,有人认为,独中(在第151条下)被认为已经注册了,因而独中可以继续存在。

但是,这是否就意味着,独中已得到了很好的法律保障?我长期以来所存有的疑虑可以消除了?

不!从新法令的有关条文来看,独中的地位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法律保障。我们只要看看两项条文(第17条(1)和第8条)就可真相大白了。

独中未受豁免(第171)条)

171)条明文规定:除了新法令下所设立的国民型学校(华、印小学)和被部长所豁免的任何教育机构(学校等)以外,国语必须成为所有的教育机构的主要教学媒介。这就是说,所有的学校(包括独中)都必须以国语作为主要教学媒介,除非这些学校已获得部长豁免。

华文独中不属于国民型学校。依照第17条(1)的规定,独中就必须以国语为主要教学媒介,除非获得部长的豁免。到目前为止,独中并没正式获得部长的豁免。

其实,大家记忆犹新,新法令通过前后,华社极力争取独中受正式豁免,但至今仍没下文。既然如此,怎能肯定地说,独中的法律地位已得到保障了?

独中困境

只要部长严格执行第17条(1)(即贯彻以国语为主要教学媒介的国家教育政策)的话,要独中遵守法律条文,以国语作为主要教学媒介以实现国家教育政策,那么,独中的存在,哪里还有法律保障?这不是一目了然的事吗?这是不是我们的隐忧呢

【23】   时任董总法律顾问杨培根律师于2009311日撰文《1996年教育法令问答录》中,也作出相同的阐述。我出示当时的《杨文》(原文摘录自:http://www.djz.edu.my/resource/index.php?option=com_content&view=article&id=36:1996&catid=9:2009-03-06-07-51-46&Itemid=13)如下:

(五)独中问题

11.新《教育法令》对独中有什么不利影响?

答:新《教育法令》对独中影响很大。

至少有2项条文,决定着独中的生存或消失。这2项条文的内容大意如下:-
(1) “国语必须成为国家教育制度内所有教育机构的主要教学媒介……除非得到教育部长的豁免。”(17(1))(注:国家教育制度内的教育机构包括私立学校,独中等)

到目前为止,法令中并没有任何条文正式豁免独中,使独中不受这条文的约束。
如果有人说,法令中有豁免独中的条文,那是误导性的言论。如果独中不被豁免,独中也必须采用“国语”作为其主要教学媒介,而不能采用“华语”作为其主要教学媒介。这么一来,独中将改制。

(2) 另一项条文规定:“每一间学校必须为学生准备参加政府考试,除非获得豁免。”(第1974条)

法令中没有任何条文正式豁免独中,使独中免受这条文的管制。这意味着独中生必须参加政府考试。这是强制性的,而不是自愿的。它将进而影响独中办学方针,使独中改变教学媒介语、课本及师资。独中将失去其特质,再次面临改制。

【24】   按大将出版社社长傅承德的撰文,60所独中各师其政,统考属于自由选项,有者更非常偏向A Level和国外大学课程联盟,行政用语也不是全是中文等等有违《独中教学纲领》的指导。若然,为什么这些独中依旧归入60所独中行列?
【25】   由是观之,当您申论“关中不是独中”时,您就必须阐明独中的属性和本质,不然您的申论是空乏的、煽情的、扭曲的、偏颇的!

统考的问题
【26】   您言之凿凿,引经据典试图建立“关中不可报考统考,统考只局限在60所独中”的法理依据,尽管可以迷惑部分人士,但是更多人士十分不认同乃至唾弃您的立场、立言、立论。
【27】   一言以蔽之,既然您等如此坚信“统考只局限于60所独中的法理依据”,晚辈请您说服叶邹去函教育总监,作出以下具体询问:
            27.1.            按照《1996年教育法令》,在没获得考试局发出的准证情况下,董教总是否可以主办统考?
            27.2.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7.1的答案是肯定的,按照《1996年教育法令》,报考统考的学生是否仅局限以下60所独中?(提供60所独中列表)
【28】   设若叶邹能够获得教育总监回函,具体给予以下答复,而不是“知悉”的用词:
            28.1.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是的,按照《1996年教育法令》,在没获得考试局发出的准证情况下,董教总是可以主办统考。
            28.2.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是的,按照《1996年教育法令》,报考统考的学生仅局限以下60所独中。
那么,您等叶邹一派肯定反败为胜,赢获华社赞誉,名留华教史册,万古流芳!
【29】   设若叶邹无法获得以上具体回复,或仅是含蓄的“知悉”回复,或拒绝去函询问,请坦诚承认本身的判断失误,即刻给予纠正。
【30】   统考的问题必须回到务实层面,在现有的灰色地带追求突破,您等实在不宜继续扭曲事实,操弄华社情绪。

建立一个有序网络社群
【31】   未知您是否察觉,叶邹粉丝群在面书上的言论表述,尽显流氓地滚痞子风格?您作为这一群体的重要智囊与思维导师,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,当对这些流氓地滚痞子风格的言论表述,当头棒喝,加以制止。
【32】   即使社交媒体不能成为启发民智的平台,也不应沦为藉由流氓地滚痞子风格的言论表述,加速社群失序的推手。
【33】   是以,恳请您协助匡正社媒网络歪风!

顺祝      大安!


晚生      林德瀚
2015816

于槟州大山脚